新市区东站路域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域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东站路785号。
经营者:***,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执行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茂源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域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1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1,62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41,62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4月20日、2022年4月22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6月29日、2022年9月7日、2022年9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财产线索发起查询,于2022年4月2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案已于2022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投资、证券登记信息。
3.关于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于2022年4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第十二师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在十二师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关于车辆: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保定旭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7.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经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拟终本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