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324民初45号
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云贵路。
经营者:**,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春、***,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柱,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陆良县。
原告罗平县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罗平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平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罗平远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高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