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00175-1号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昆明福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昆执字第00175号一案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相关查询,并将其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现已执行到位案款922375元并全部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3560743.55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001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兆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