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28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4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4241668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准信智慧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817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不动产地在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褚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