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1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凤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欣,北京钰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共义小康村共义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先水,总经理。
上诉人***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5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杨俊逸
法 官 助 理 眭 立
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