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3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利,北京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雷,天津坤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保峰,男,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辉,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24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凤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丙浩,北京市华德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仁文,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山东龙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奥公司)、周仁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新兴公司、龙奥公司向其支付劳务人工费996419.8元,其中包括二次结构工程和地面浇筑工程的劳务费。***主张总包新兴公司将中粮营养健康研究院项目一期工程5号研发楼工地施工工程中的二次结构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龙奥公司,龙奥公司又将其中的砌墙等施工劳务转包给***。***另主张总包新兴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地面浇筑工程的劳务部分直接交由***施工,未经龙奥公司转包。***的上述诉求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分案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诉求中要求新兴公司、龙奥公司向其支付劳务人工费的利息问题,一审法院未作审理。三、本案中,***作为包工头向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主张的劳务费实为工程款,一审法院所列案由错误。四、一审法院计算本案诉讼费及当事人对诉讼费的分担比例均错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8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八十三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瑞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楷强
书 记 员  李雅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