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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振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水县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1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男,60岁,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徐水县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振兴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徐水县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