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5783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60岁。
被告徐水县振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水县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水县振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冯淼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