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2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坤,男,1978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南羊镇南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15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2月6日生,彝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成坤与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2021)云0424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成坤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材料,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能完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不定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现金价值及少量银行资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保单现金价值及不足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分别主动到本院说明情况,被执行人均表示目前无稳定收入来源,暂无还款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并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度内将被执行人各自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及银行存款采取了划扣措施。2022年7月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状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控制等执行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处理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客观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华宁县人民法院(2022)云0424执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