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执3728号
申请人:***,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市人,现住**市。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216860157F。
住所:宜良县南羊镇南羊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会泽县鲁纳乡狮子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30326ME0776192M。
住所:会泽县鲁纳乡狮子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主任
关于***与**市南羊建筑公司、会泽县鲁纳乡狮子村民委员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3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70061元,申请执行费1410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云0381执372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