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南羊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民终6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3月9日出生,回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两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南羊镇南羊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县南羊建筑公司、原审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建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县南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昆明建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驳回**县南羊建筑公司对***、***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昆明建投公司已支付**县南羊建筑公司工程款远远超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但案涉工程至今仍未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2020年9月29日,《和解协议》的签订是基于昆明盛世桃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春节前**全部工程款,但其未按约定付款,也未按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导致案涉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也未进行结算。2.**县南羊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交付相关工程资料,导致工程项目无法验收归档。3.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判决昆明建投公司支付包含质保金的工程款违反法律规定。4.《和解协议》没有对逾期付款利息支付问题进行约定,一审判决判令昆明建投公司、***、***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县南羊建筑公司答辩:案涉分包工程在2019年底前已经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近2年,不存在付款条件不成就的情形。工程资料早已经全部齐备,2020年4月就整理成卷,以备到**城建档案馆归档。约定质保期满前支付质保金并不会影响施工方继续依约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一审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认定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昆明建投公司陈述:案涉工程没有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县南羊建筑公司没有交付施工资料,昆明建投公司不应当返还质保金,也不应当承担逾期利息。 **县南羊建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昆明建投公司立即向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313055.29元;二、判令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向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13055.29元自2021年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215.80元,并持续计算至实际**工程款全部本息之日(计算标准:按欠付工程款2313055.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判令被告***、***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5日,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县南羊建筑公司(乙方)签订**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路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的水稳料沥青砼路面工程分包给**县南羊建筑公司施工建设,工程名称:**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的水稳料沥青砼路面工程,承包范围:水稳料、沥青砼路面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措施、检测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按项目部要求时间进场施工,竣工日期根据现场施工进度安排确定,工程总价款:21790185.56元,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办理完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该工程验收合格满贰年,且无遗留问题后,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工程竣工结算条件及方式:分包范围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分包工程的全部技术、经济、质量、管理资料整理齐全,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并达到档案馆的归档要求,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结算单价,结算量的确认,以设计方确认的竣工图为依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验收单为结算依据。事后**县南羊建筑公司组织工人施工建设。2019年2月26日,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昆明建投公司。昆明建投公司支付给**县南羊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2020年3月23日,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昆明盛世桃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路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部分95%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962516.04元。在诉讼过程中,2020年9月29日,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乙方)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甲方)、被告***、***(丙方)达成和解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涉案工程款支付主体为甲方,应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款,经结算确认乙方分包工程总价款应为18913055.29元(含税价),已经实际支付了14600000元,剩余工程价款4313055.29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020年10月1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2021年2月1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即再支付1367402.53元;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945652.76元,至**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即2022年7月1日前)**。以上全部款项,甲***或未足额支付的,乙方可要求提前**全部款项。丙方作为甲方的连带担保人,就甲方因本合同项下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义务与甲方一并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2020年10月11日,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2020年10月21日,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25民初7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撤诉。2021年2月5日,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将工程款1367402.53元的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2021年2月11日,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1367402.53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本案中,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昆明建投公司)签订**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路面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将**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的水稳料沥青砼路面工程分包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施工建设,后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组织工人施工建设,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部分工程款。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昆明盛世桃源旅游文化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路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部分95%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962516.04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乙方)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甲方)、被告***、***(丙方)达成和解协议,经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共同确认,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总价款为18913055.29元(含税价),已支付了14600000元,剩余工程价款4313055.29元。2020年10月11日前,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2000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1367402.53元;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945652.76元,至**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即2022年7月1日前)**。以上全部款项,被告昆明建投公司迟延或未足额支付的,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可要求提前**全部款项。被告***、***作为被告昆明建投公司的连带担保人,被告***、***对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因本合同项下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义务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共同确认,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分包工程总价款为18913055.29元(含税价),已支付了14600000元,剩余工程价款4313055.29元。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被告昆明建投公司还应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工程款2313055.29元。故对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昆明建投公司立即向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313055.29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向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313055.29元自2021年2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215.80元,并持续计算至实际**工程款全部本息之日的诉讼请求,根据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2月11日,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1367402.53元,但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1367402.53元,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21年2月12日开始计算。对于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要求被告***、***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和解协议约定,被告***、***作为被告昆明建投公司的连带担保人,被告***、***对被告昆明建投公司因本合同项下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义务与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的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被告***、***应对被告昆明建投公司欠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工程款2313055.29元;二、由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县南羊建筑公司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2313055.29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如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330元,减半收取12665元,由被告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县南羊建筑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2020)云0125民初735号案件的庭审笔录、案涉工程的录像,证明施工的路面已经全部通行;2.2020年4月7日***和**县南羊建筑公司员工的通话录音,证明工程资料是完全齐备的。经组织质证,***、***、昆明建投公司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以认可。对案涉工程的录像、通话录音不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县南羊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 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与本院二审查证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案涉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2.昆明建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一、案涉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案涉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至该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无遗留问题后,14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案涉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变更,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权利义务。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工程款进行了确定并约定了付款时间,因此,昆明建投公司应当按照各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10月1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00元;2021年2月11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即再支付1367402.53元;剩余5%的质量保证金945652.76元,至**现代农业产业园纬一路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一标段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后(即2022年7月1日前)**。以上全部款项,甲***或未足额支付的,乙方可要求提前**全部款项。昆明建投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后,未及时支付**县南羊建筑公司工程款1367402.53元,因此,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昆明建投公司应当提前**全部款项。上诉人关于其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昆明建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昆明建投公司未按时支付相应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向**县南羊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及相应违约责任。和解协议约定:2021年2月11日前昆明建投公司应向**县南羊建筑公司支付1367402.53元,昆明建投公司未按时支付,应当从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当事人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昆明建投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19年8月20日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率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诉人关于其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县南羊建筑公司的起诉时间在***、***的担保期限内,***、***作为昆明建投公司的连带担保人,对昆明建投公司因案涉合同项下所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义务应当与昆明建投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30元,由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张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