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35号
申请人: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方,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环湖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站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城西支行的账户(账号:×××)人民币610947元。申请人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北京车站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城西支行的账户(账号:×××),限额为人民币六十一万零九百四十七元。
案件申请费三千五百七十四元七角四分,由申请人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