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992号之二 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红星生活广场7幢3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兴一路17-2号11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汇日金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绿城路与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东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16层16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汇日金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22)沪0117民初699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汇日金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05元,由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