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992号之二
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红星生活广场7幢3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兴一路17-2号112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汇日金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绿城路与鹿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东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16层16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汇日金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22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22)沪0117民初699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被告厦门鸿远东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汇日金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05元,由原告***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