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99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红星生活广场7幢3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汇路11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刘家店村东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六路1号院1号楼16层160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69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一山(北京)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