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市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申3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沈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文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越,北京市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北京万建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房山区。

再审申请人保定市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天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天地公司申请再审称,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申请人***违规轧实线行驶且超速行驶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而不完全是申请人的行为所致。本案中,申请人的证据已充分证明***越线违规超速行驶,***在主观上和行为上存在严重过错,也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故***应当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至少50%的责任。丰台交通支队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并未对***的车速进行鉴定,无法排除***超速行驶的可能性。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驾驶出租车与刘彦龙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了保定天地公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保定天地公司虽对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认定书。一、二审法院根据交管部门的事故卷宗及在案其他证据,判决保定天地公司赔偿***医药费、承包损失费、误工费,并无不当。就保定天地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一节,一审法院已经向交管部门调取了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卷宗。综上,保定天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天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