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4944号
原告: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77号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惠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卫,上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立案后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未在限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