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48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
法定代表人:巫振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77号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惠澄。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48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