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43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工业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雪,江苏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77号3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惠澄。
被申请人:严钱涛,男,199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汽配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严钱涛、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143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严钱涛、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严钱涛、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天越电气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雅澄电气有限公司、严钱涛、安徽明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