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1274号
原告李与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兰海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57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华都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信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5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乔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