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467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男,汉族,1960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郭申,男,汉族,1971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孙宝,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孙连强,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孙胜全,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齐建义,男,汉族,1989年5月1日出生,地河南省封丘县应举镇西獐鹿市村069号。
原告:齐金山,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齐金全,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李正亮,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周增,男,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周志敏,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周志杰,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李连,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苏国民,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原告:张立明,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留光镇留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91904857F。
法定代表人:杨继海。
原告李正亮、张立明、孙连强、周志杰、齐建义、李连、**、***、齐金全、周志敏、孙胜全、郭申、孙宝、齐金山、周增、**、苏国民与被告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李正亮、张立明、孙连强、周志杰、齐建义、李连、**、***、齐金全、周志敏、孙胜全、郭申、孙宝、齐金山、周增、**、苏国民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亮、张立明、孙连强、周志杰、齐建义、李连、**、***、齐金全、周志敏、孙胜全、郭申、孙宝、齐金山、周增、**、苏国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正亮、张立明、孙连强、周志杰、齐建义、李连、**、***、齐金全、周志敏、孙胜全、郭申、孙宝、齐金山、周增、**、苏国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5元,由原告李正亮、张立明、孙连强、周志杰、齐建义、李连、**、***、齐金全、周志敏、孙胜全、郭申、孙宝、齐金山、周增、**、苏国民负担
审判员 杜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依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