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783号
原告:***,男,1974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留光镇留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91904857F。
法定代表人:杨继海,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金额为10000元。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