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2783号

原告:***,男,1974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祥,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

被告:***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留光镇留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91904857F。

法定代表人:杨继海,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一项金额为10000元。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