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6356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6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北干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飞,男,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封丘城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8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7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工伤证,显示项目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一期图书馆建设项目,有效期为2014825日至2016918日。据发包人北京邮电大学与承包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合同工期为2014825日至2016918日,而封丘城建公司与***于201741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需查清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否为***趸缴了工伤保险费,如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确为***趸缴了工伤保险费,则需查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一审判决未查清上述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8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建清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王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