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6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城北干道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飞,男,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贵州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封丘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封丘城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8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提交的工伤证,显示项目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沙河校区一期图书馆建设项目,有效期为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18日。据发包人北京邮电大学与承包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合同工期为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18日,而封丘城建公司与***于2017年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需查清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是否为***趸缴了工伤保险费,如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确为***趸缴了工伤保险费,则需查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一审判决未查清上述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181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建清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刘佳洁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振波
书 记 员 王婧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