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11执保3067号
申请人贵州影虹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燕楼乡谷蒙村。
被申请人北京华林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福宁街5号院4号楼5层509。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贵州影虹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林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林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9913.0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林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9913.09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樊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