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3919号
原告: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高穴村朝子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6927267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刚,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北京华林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2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G0YE6E。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美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2月3日原告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2元,减半收取计1,741元,由原告贵州聚恒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