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2民初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与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要求撤销康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2民初127号不予受理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虽协议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应适用。该案应由康乐县人民法院管辖。康乐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康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2民初1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康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