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3民初735号
申请人:***,女,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申请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4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