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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29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学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2民初5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双方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建筑物门窗是可以拆卸的物品,不属于不动产,因此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要求撤销康乐县人民法院(2018)甘2922民初528-1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由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
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29民终16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系不动产纠纷,指令由康乐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受理。现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同一事实的重复申请处理,有违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故要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兰州新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虽协议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不应适用。故康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