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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西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4282号 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华晶商务广场B座1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2810492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西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林卡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MA6T14UK52。 法定代表人:平措**,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 332.45元,减半收取计7166.23元,由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 玉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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