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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636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后19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