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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16369号 原告:**,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天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后197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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