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957号
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华晶商务广场11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鸿儒岩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打印:**红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