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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318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17]48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字[2017]48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案款299557.98元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上述案款退付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结案。西安市鸿儒岩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34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318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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