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3民初137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建中,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灵莉,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河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9230722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建中与被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津0103民初13787号民事裁定,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泰州泰兴新区支行存款账号11×××26存款536406.25元人民币(冻结时账户余额392803.38元),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湖支行存款账号62×××70存款536406.25元人民币(冻结时账户余额48915.56元),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存款账号32×××21存款1072812.50元人民币(冻结时账户余额8910.35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建中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于建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泰州泰兴新区支行存款账号11×××26存款536406.25元人民币(冻结时账户余额392803.38元);
二、解除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湖支行存款账号62×××70存款536406.25元人民币(冻结时账户余额48915.56元);
三、解除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存款账号32×××21存款1072812.50元人民币(冻结时账户余额8910.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安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