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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4513号
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东牌山。
经营者:钟海年,男,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河仙路。
法定代表人:丁祥华。
被告:刘国平,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平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傅多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成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