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2727号
原告:***,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告:泰兴市润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
法定代表人:周萍,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2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