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16111号
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6号X-182房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辽宁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沈辽东路47-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越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