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177号
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春冉。
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传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一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