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隆浩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84号
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梁春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创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佳,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