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5363号
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A3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故在本案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