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正平、湖北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81民初147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社区移民青年创业园1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6C6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平、湖北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