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82财保72号
申请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田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岑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士超,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系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工十路。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申请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9929.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489929.44元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保单号:1335219192019000272,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489929.4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且依法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89929.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0489929.44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 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