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1005号
申请执行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19719359X3(1-1),住所地:界首市田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志,男,1983年6月18日出审,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182000001276(1-1),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山后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严毅,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282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097275.5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5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6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9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除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外(名下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其名下无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9年4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明光市洪武路23号2号7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号)及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位于洪武路23号2号办公楼(房产证号为1××7号),该两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该两处房产名下均有抵押登记。
4、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限制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毅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毅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决定书。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明光市振宇电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魁
审 判 员  应学华
审 判 员  沈 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海峰
书 记 员  张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