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381民初3147号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该公司法务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博,董事长。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