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381民初3046号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特*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明,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田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博,董事长。
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湖北双剑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大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凤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