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界首市田营镇田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09719359X311。
法定代表人:沈岑宽。
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工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87154814Q。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8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248299元及利息1061576.87元,本案受理费4237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威盛电源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4309875.87元、执行费4549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