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1民初6818号
原告:****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MIRCOBREITWISS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利,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
原告****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森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5元,减半收取计4697.50元,诉讼保全费2815元,均由原告****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