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财保417号
申请人:****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877260XN。
法定代表人:MIRCOBREITWISS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楠,上海九州丰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53329898J。
法定代表人:彭江,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556.0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长城华冠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8556.03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许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