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斯拜思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财保351号
申请人(原告):****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MIRCO BREITWISSER,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告):乐视汽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吴孟。
申请人****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乐视汽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 540 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视汽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 540 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机电控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庆芬
二〇一八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佟世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