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吉民申字第12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彦坂充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丽冬,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彦坂充洋,该分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五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一份撤回再审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本案进行再审的请求。
本院认为,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白金城
代理审判员*斓
代理审判员米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黄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