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5824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商业写字楼B座803。 法定代表人:***。 案由:劳动争议。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准予撤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00628号裁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