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顺执字第009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联系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滨河小区律师楼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保定市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瑞祥大街陈庄晨苑小区3号楼1单元2号门脸,组织机构代码7681012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3日出生,联系地址为河北省廊坊市新华路116号河北子律师农事务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定市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市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多方调查,被执行人保定市浩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7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单立勋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